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主要内容传达提纲

        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于2007年8月15日至16日在内蒙满洲里召开。会上,传达了李荣融主任的重要批示,黄淑和副主任作了重要讲话,政策法规局局长周渝波作了工作报告。重庆、辽宁、湖北、山东四个省市作了经验交流发言。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将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如下:
         一、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同志的重要批示
        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运行四年来,各级国资委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牢牢把握出资人定位,勇于探索,建规立制,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迈出坚实的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
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是保障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国资委工作上轨道上水平的重要标志。当前,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很重,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任重道远,责任重大。希望各级国资委牢牢把握改革方向,不断开拓创新,继续重视加强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依法规范国资委行权履责、依法指导企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同志讲话精神
        (一)积极开拓,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迈出了新步伐
  1、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日趋完善。去年,国务院国资委重新修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了有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出资人缺位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来自出资人的约束和压力传递机制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效益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良好发展势头。
        二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前不久,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大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力度。随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度框架的建立,国企改制、产权转让、资产监督等工作走上越来越规范的管理轨道。
         三是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制度规范加快形成。去年,国务院国资委起草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了《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导向和规范作用。
        2、重视做好法律审核把关,依法行权履责水平逐步提高。
        一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不断增强。各地国资委在制定或批准企业章程、决定产权转让等工作中,严格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行权履责,自觉执行法律审核把关程序和法规会签制度,或者主动聘请法律专家参与法律论证。既规范了国资委自身的行为,维护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障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
        二是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继续依法推进和深化。国务院国资委依法推进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改革工作依法进行、规范运作。
        三是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新时期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已经由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为坚持市场化方向,以出资人为主导,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推动。依法保障了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和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
四是依法协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各地国资委普遍制定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规范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3、重视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建立。
        一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截至目前,1093户省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有665户,占60.8 %;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有226户,占20.7 %。上海、湖南、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六个试点省市的所出资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平均比例为76.85 %,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平均比例为46.97 %。
        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重庆市国资委推行法律顾问“五会制”制度,即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会议制、参与对外合作的会谈制、对合同条文的会审制、对合同生效的会签制、法律顾问对合同纠纷的会诊制。许多省市国资委还推动企业开展了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对重点风险领域进行重点控制,同时依法夯实企业合同管理等基础工作。
        三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今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完成了国务院交办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的研究制定工作。这一课题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机遇和挑战,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等进行了全面论证,为下一步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4、重视“合规文化”建设,以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为重要内容的“五五”普法工作逐步展开。
        (二)把握方向,加快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水平
        新一轮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比较过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由过去政府部门管资产转变为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二是出资人机构的职权由法律赋予,出资人机构要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来行权履责;三是实行了“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和“三统一、三结合”的新体制;四是出资人机构既要承担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任务,又要承担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
          1、法规工作要牢牢把握改革方向,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国资委的职责定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政策法规工作要牢牢把握既定改革方向,积极落实现行法律制度,切实把好“政策的法律关”和“法律的政策关”。
        一要坚持并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方向和原则。实践证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搞好国有企业的前提,是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重要条件,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目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因此,各地国资委政策法规工作要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公开的原则,为实现政企分开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二要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责定位。国资委是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要集中履行两个方面的职责:一是基于“政府分级代表”原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人权利,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基于“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原则,对面上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基础管理,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进行指导监督。上述两方面职责在法律性质上都不是行政职能。
        三要依法规范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国资委要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必须从法律上把握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这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是《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不是社会公共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也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里还要特别指出,对于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出资与被出资的关系,各地国资委对此也要正确把握。
        四要妥善处理“统一所有”与“分级代表”的关系。各地国资委都要认识到,我们代表国家实施国有资产监管,首先要有“统一所有”的大局意识,要把“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事情放在脑子的第一位,这样才能完成好国家赋予我们的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的神圣使命。同时,我们还要按照“分级代表”的原则,认真落实三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自觉尊重和维护下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合法权益。
        2、法规工作要始终贯穿于国资委工作的全过程,依法规范国资委行权履责。
         国资委的各项工作要上台阶、上水平,做到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可和积极拥护,经得起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必须坚持以法律规定指导工作,以法律标准检验工作,以法律手段推进工作。
        一要严格规范出资人权利和行权方式,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各地国资委要严格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依法应由出资人负责的工作要逐步到位,依法应由企业享有的权利不能越位错位干预,决不能变成“婆婆加老板”。对国有独资企业,要坚持“两权分离”原则,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13项职责行权履责;对国有独资公司,要切实按照新《公司法》规定,规范和处理好国资委与董事会的关系,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对股份公司,要通过法人治理结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要尊重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依法规范企业改革。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会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当前各地国资委的重点工作,也是更有效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体制基础。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出资人的职责,要从建立健全出资人制度入手,在法律机制上真正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派出的产权代表以及这些产权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在激励约束机制上真正形成来自出资人的压力和动力。要做好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法律把关工作,严格依照《公司法》规范操作,依法做好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订,依法理顺国资委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企业改革,使企业改革在规范化轨道上顺利推进。
         三要积极研究国有资本运营中的法律问题,依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今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开始编制试点。国有大型企业整体改制、整体上市将加快步伐,国有企业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将加大力度,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将进一步加强。各地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定要重视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积极探索依法推进国有资本运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四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依法指导推动企业法制工作深入开展。加快推进企业法制工作,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是建立企业良好经营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国资委在做好委内法规工作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工作,要促进企业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法律先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实现法律进企业、进决策,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使企业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对各种法律风险能防患于未然,从而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站稳脚跟,稳健发展。
        3、法规工作要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在依法规范国资委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一要正确把握法规工作的定位和作用。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是国资委的核心业务之一。对法规工作的这个定位,各地国资委要有充分的认识,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资委工作的实践证明,没有立法的推动和规范,没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框架就无从建立,新一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难以完成。加强法律规范,依法行权履责,是对国资委工作的基本要求。国资委工作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须臾离不开法律规范,法规工作必须融入国资委的中心工作和各项重点工作。法规工作的成效是检验各地国资委整体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各地国资委绝不能把法规工作当作“辅业”,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要充分发挥法规工作的功能和作用,使法规工作成为国有资产监管的“开路先锋”和“守护神”。
        二要充分认识法规工作的广阔舞台与严峻挑战。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国资委监管的资产规模会越来越大,出资人职责将逐步到位。各地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定要全面分析法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大力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当前新形势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
        (三)突出重点,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新突破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资委的中心工作任务,力争再用三年时间,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二是适应新时期国有资产监管的新任务新要求,基本建立有效保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规工作机制。三是适应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在国有重点企业全面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国有资产法的起草论证,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系统的立法工作。
        各地国资委要以《国有资产法》的起草论证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委内重要立法项目的制订工作。各地国资委都要建立健全机关立法工作制度和程序。要加强领导,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计划。要明确立法工作责任,落实重要立法项目的时间进度。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重视做好协调,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重视做好国家重要法律出台实施后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所带来影响的研究。
        3、抓紧建立和完善国资委机关的法规工作机制和法律审核把关制度。
        各地国资委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和完善委内法律事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和论证审核程序。国资委法规部门要加强对委机关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的法律论证和审核,确保国资委出台的文件和行权履责行为于法有据、规范可行。要准确把握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意见书制度。随着国资委出资人职责的逐步到位,各地国资委一定要重视对自身行权履责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4、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今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为了确保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实现,加大了对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动和督促力度。年初印发了《关于  进 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年6月又印发了《关于报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展情况的函》。各地国资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借鉴和推广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试点省市的工作经验,按照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和法律事务机构“三个到位”的要求,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抓紧制定工作规划,分期分批分层次地组织实施,力争今年底如期实现三年工作目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培养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通过公开招聘,吸纳社会优秀法律人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
推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逐步从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转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上来。要指导企业加快建立由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要完善法律风险防范的运作机制,指导企业深入排查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防范环节。要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好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发挥好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切实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5、切实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推动力度。
        我国“入世”过渡期已经结束,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和战略资源。大力提高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水平。各地国资委要结合实际,指导推动所出资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要大力提高企业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各项制度,把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有机结合起来,有重点有步骤地构筑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6、进一步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
        各地国资委在依法协调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要进一步落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在协调好当事企业个案的同时,要督促所出资企业抓紧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要定期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案原因,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要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疏于法律风险防范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7、努力推动“五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重视加强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教育。
        三、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周渝波同志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从五个方面总结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新进展新成效
  1、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2、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的能力不断提高。
  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明显加快。
  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了良好开端。
  5、“五五”普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狠抓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1、认清形势,正视差距,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是国资监管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尽适应。目前初步形成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框架,虽然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提供基本依据,但其他规定还主要限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式,所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还仅限于规范国资委系统内部一些主要工作关系。《国有资产法》等基本法律尚未出台,国资委与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关系尚未从法律上加以界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涉及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方面,国资委直接持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董事的具体职权和责任以及任免考核等问题,还缺少系统的制度规范;国资委和国有企业深入贯彻实施新《公司法》和《物权法》,还亟待制定一些配套规章。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方面,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依法进行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制度,还有待深入研究论证;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整体框架结构及完善思路和步骤,还缺少全面科学的规划。
        二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三年目标还没有完成,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不尽适应。根据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要求,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建设的推动任务仍然很重,特别是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仍时有发生,一些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精力还集中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上,未能落实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的工作原则。在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建设的同时,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还需要再下功夫研究。
        三是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还刚刚破题,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形势不尽适应。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还比较滞后。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组织企业搞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订和实施,还需要各地国资委共同研究切实可行的指导推进措施。
        四是国资委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还有待提高,进一步界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资委行权履责方式,防范出资人法律风险,确定和把握国资委法律诉讼地位等,都对国资委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把握定位,理清思路,狠抓落实。
        一是法规工作要紧紧围绕国资委的中心工作,植根渗透到中心工作之中。荣融主任指出,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准确把握好法规工作的定位,自觉地把法规工作融入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机制运转中,把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融入于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中。
        二是法规工作要立足于新的三年目标,形成明确的工作思路。
        3、夯实基础,完善方法,努力提高法规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是抓紧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制度,夯实立法工作基础,加强委内立法工作归口管理。
        二是抓紧建立健全法律论证审核机制,为依法行权履责提供保障。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依照新《公司法》运行的企业体制将逐步到位,对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随着董事会试点范围的扩大,如何按《公司法》要求理顺国资委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二三级企业实行股份制以后,国有产权如何界定和管理;国有企业整体上市以后,国资委直接持股将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企业集团内部如何依法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增强集团控制力等。对这些问题的处理,迫切需要深入开展法律论证审核。对所出资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涉及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方案,以及请求国资委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当要求经过本企业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是抓紧完善法规工作方法,更好地发挥法规工作的重要作用。
        四是结合“五五” 普法,进一步加强法规工作队伍建设。
        五是加强工作联动,努力形成国资委系统法规工作“一盘棋”。国资委工作业务相互关联,环环相扣。如委内业绩考核、统计评价、薪酬分配、干部任免方面的工作,改制重组、产权转让、规划发展方面的工作,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方面的工作等,相互之间都十分需要做好衔接与协调,形成国资委法规工作的“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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