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佛国资〔2008〕353号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内设机构、领导人员职数和人员编制,严格任用程序选拔使用干部,完善国有企业用人制度。按照《佛山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佛国资[2006]73号)精神,现就企业人事管理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人事任免权限和程序
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严格执行《佛山市市属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佛国资[2006]73号),不得越权进行人事任免。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下属一级企业和重点企业的副职领导人员(含监事会主席)职务任免工作,按照人事任免规定程序实施。任免前由资产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察,考察结果 报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党委通过后,再按程序进行人事任免并抄报佛山市国资委党工委备案。
二、领导职数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监事会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职数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职数,原则上设3-7人,资产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公司可增设1-2名董事;监事会成员职数,原则上设3-5人(要求三分之二是职工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原则上设3-5人;因工作需要设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可增设1-2人;原则上不设立总经理助理职务,因工作需要必须设岗的,总经理助理按中层正职待遇。
党委委员人数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审批。
工委主任(工会主席)任职和享受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任前须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三、内设机构和人员职数管理办法
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及其所辖一级企业和重点企业如因工作需要增减内设机构、人员职数和人数(含因工作需要增设的临时管理机构),变更前须报市国资委党工委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佛山市国资委直属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及其所辖一级企业和重点企业名单》